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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足球比分365cv_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体育平台真假怎么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11-15 13:49      浏览次数:       来源: 足球比分365cv_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体育平台真假怎么分住建局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14006569/2022-00262 发文日期 2022-11-15 公开日期 2022-11-15
        文件编号 锡建发〔2022〕3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足球比分365cv_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体育平台真假怎么分住建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城市, 建设, 建筑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足球比分365cv_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体育平台真假怎么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规定》的通知

        局各处室、各局属单位:

          为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营造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印发《足球比分365cv_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体育平台真假怎么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足球比分365cv_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体育平台真假怎么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5日

          

        足球比分365cv_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体育平台真假怎么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足球比分365cv_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体育平台真假怎么分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7〕161号)精神,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无锡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由政策措施起草处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提交法规处复核。多个处室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其他起草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初审。

          

        第四条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出台。

          

        第五条 起草处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六条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局各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时,应依据《足球比分365cv_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体育平台真假怎么分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7〕161号)提出的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等要求予以自行审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七条 起草处室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第八条 起草处室应当遵循基本流程(参见附件1),识别拟出台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应当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参见附件2),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

          第九条 在公文办理系统中嵌入公平竞争审查环节,法规处在对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对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

          第十条 起草处室对拟出台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后,提交法规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复核,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草的拟出台政策措施;

          (二)填写的《公平竞争审查表》;

          (三)起草说明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

          法规处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起草处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疑难的政策措施,复核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式三份,一份随文流转,两份由起草处室与法规处各自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应当依照程序进行补充审查。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进行调整或者废止。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十二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三)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四)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二)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三)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第十五条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一)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四)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起草处室应当说明该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第四章 评估机制

          第十七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定期评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根据要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同时进行。

          在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十八条 起草处室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以下阶段和环节,均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进行:

          (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

          (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

          第二十条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宜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二)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起草处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起草处室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情况。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做好第三方评估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有序清理现行政策措施。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局各处室应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区分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应当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以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平竞争的审查内容、方式等有所调整或者有新规定的,按照调整后的或者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局属各基层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做好本单位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足球比分365cv_beat365体育亚洲网页版_365体育平台真假怎么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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